杜绝贪污,人人有责
编者:罗华炎
抄写:朱家莹(1A3)
内容大纲:
(一) 指出在任何国家包括马来西亚都会发生贪污事件,它涉及各阶层人士。
(二) 导致贪污的因素:
(a) 财迷心窍。
(b) 贪图物质享受。
(c) 官员滥权。
(d) 薪金低微等。
(三)杜绝贪污事件的方法:
(a) 家长。
(b) 学校。
(c) 加强宗教信仰。
(d) 赋予官员更大的执法权力。
(e) 加强贪污法令。
(f) 公众和反贪污局合作。
(g) 大众传播媒介扮演宣传角色。
(h) 提高薪金。
(i) 部门首长须以身作则。
(四)总结:再次强调杜绝贪污人人有责。
众所周知,贪污枉法,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可说已是司空见惯。涉及贪污者,上至国家领袖或高官显要,下至执法人员、球员、凡夫走卒。一些国家领袖如印尼前总统苏哈多和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皆因涉嫌侵吞公款而被罢黜。
同样的,马来西亚在发展过程中,也免不了受到贪官污吏鱼肉人民的问题困扰。2001年,砂拉越古晋前推事费里道斯因受贿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狱2年。反贪污局也接获许多未经证实的贪污举报,该局总监声明,反贪污局将会继续调查因为权力太大而滥权或贪污的其他官员。
导致贪污的主要因素是有一些人财迷心窍、利欲熏心、贪图物质享受、薪金低微等。此外,也有官员滥权,以及一些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贿赂官员。
家长在杜绝贪污事件上扮演重要角色。家长应该从小就向孩子灌输不贪心、不贪小便宜的观念。那么孩子的占有欲就不会那么强。所谓“言教不如身教”,这也就是说父母必须言行一致,才能令孩子信服。比如说有些父母开车时由于超速而当场被交通警察截停,为了省却接获传票的麻烦,就在孩子面前以现钱贿赂警方。再如有些父母鼓励孩子在考车时行贿考官,以便他们能顺利过关等等。这些情况看在孩子眼里,无疑地会影响他们对贪污的看法,视贪污为平常事。以后他们长大了,也会这么做。这就是所谓恶性循环,贪污便无法杜绝。此外,在观赏电视或阅读报纸时,若看到有关贪污事件的新闻,家长也可乘机向孩子指出其害处,使孩子在潜移默化之下,久而久之,就会将贪污视为可耻的行为。
学校也是一个教育下一代杜绝贪污的好场所。通过目前学校里的道德教育科或宗教科,可直接或间接地把有关的价值观如不贪心、感恩、诚实等灌输给学生。在报章上看到有关贪污的新闻,教师可以在班上或晨读计划中念出来,并要求学生评论,让学生了解贪污的害处,使他们有所警惕,将来到社会上做事时,就会有一种潜意识的反贪污醒觉。
一般上,贪污事件的发生,也是由于个人对宗教的信仰不够坚定所致。众所周知,任何宗教的教义都会教导祂的信徒向上、向善。因此,一个宗教信仰强的人,多数不会轻易去做坏事。有鉴于此,政府或其他民间宗教团体在加强人民的宗教信仰方面应扮演更积极的角色。
政府也应赋予反贪污局官员更大的执法权力,使他们在无须畏惧于当事者的淫威或势力之下,无所顾忌地进行调查。目前,反贪污局并没有职权去搜查涉嫌淫业、毒品和赌博活动的建筑物。因此,反贪污局提控组正在研讨修改1997年反贪污法令的条文,以便该局获授权进行搜捕或直接调查相关的刑事案。随着法令赋予反贪污局官员更大的执法权力后,破案率将会提高,贪污者将被绳之以法,这样一来,贪污风气便可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政府亦应该加强对付贪污者的法令,这也就是说应该提高罚款的数额,延长坐牢的期限,其财物和产业亦一律充公,这样才能起着警惕世人的作用。
公众也应该和反贪污局或警方合作,随时投报任何人士的贿赂或受贿行径。因为知情不报者可受到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7条文提控,此条文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10年。
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章、电视等在杜绝贪污事件上也扮演重要角色。比如说大事报导涉及贪污的人士,好让人们看清其真面目,并对此有所警惕。
另一方面,政府有必要检讨底薪公务人员如警察、地方政府执法组人员,移民厅及关税局官员等的薪金制及其他津贴额,使他们的收入至少能够与日常生活开支平衡,这有助于减少公务员涉及贪污事件。据全国反贪污局前总监的看法,薪金低微、入不敷出可说是导致公务员尤其是执法人员涉及贪污的原因之一。
当然,身为部门首长,也要以身作则,为属下树立一个清廉的榜样,不要让他们有借口涉及贪污。
无可否认,贪污问题不但可以葬送一个人的前途,而且也可以使一个国家毁于一旦。因此,杜绝贪污,人人有责。